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自:襄阳市财政局 时间:2023-08-17
索引号: 011158671/2023-22012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襄阳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3-08-17
标题: 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襄财库发〔2023〕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开展市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湖北省省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鄂财库发﹝2022﹞6号)等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襄阳市市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襄阳市市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襄阳市财政局

2023815

附件


襄阳市市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市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湖北省省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鄂财库发﹝202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开展定期存款管理。市级社保资金是指纳入市级社保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 市级社保资金开展定期存款,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竞争性存放,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公开邀请商业银行报名,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社保资金定期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储银行在襄阳的法人机构或襄阳市内最高一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商业银行参与市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放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六条 竞争性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市级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开展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采取公开招标的操作流程如下,其他方式参照执行:

(一)拟定操作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市级社保资金支付能力和结余情况,确定可转出专户存款的金额和存放期限。拟定具体操作方案,列明存款的规模和期限、参与银行资格要求、评价指标和方法、评标小组组建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

(二)发布招标公告。每次公开招标前3个工作日,通过襄阳市财政局公众网发布招标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资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自愿参与并根据招标文件进行投标,逾期未提交投标文件的商业银行视为主动放弃竞标。

(三)组建评标小组及开展评标。市财政局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事项。每次公开招标前,市财政局或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从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评标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中标银行及金额。

(四)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评标结果确定当日,通过襄阳市财政局公众网公告中标结果。

(五)签订存放协议。市财政局根据中标结果与存款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中标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挂钩。

(六)资金划拨及转存。存放协议签订后,市财政局于次一工作日开具划款凭证将资金划拨至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收款后于当日办理存款手续,向市财政局出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七)资金划回。定期存款到期后,资金存放银行应按原渠道将到期本息资金划回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如遇到账日为节假日,还款日顺延,每日利息仍按票面利率计算。

第七条 市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为三年以内(含三年),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其他存放方式期限应在国家相关规定期限内执行。

第八条 综合评分法由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构成。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贡献程度、利率水平、服务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贡献度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缴纳税收、贷款投入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建设的贡献度。利率水平指标主要指存款利率,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满足市级社保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具体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由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细化设置,于每期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九条 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资金支付需要等,市财政局可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存放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按存款票面利率和实际存放天数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条 资金存放银行不得将市级社保专户定期存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定期存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和承诺办理相关业务,造成社保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市财政局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存放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参加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一)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规行为;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有不正当竞标行为;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五)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六)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指定银行账户;

(七)其他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形。

提前收回的资金按存款票面利率和实际存放天数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相关人员在市级社保资金存款操作中,应当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资金存放工作。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级社保资金存款业务操作,由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统一组织并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