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财政资产管理中心)

来自:襄阳市财政局 时间:2026-08-26
索引号: 011158671/2026-23283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6-08-26
标题: 行政执法委托书(财政资产管理中心)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襄阳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柯剑

职务局长

地址襄城区财苑路23

受托机关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管理办公室(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景高国

职务主任

地址襄城区财苑路23

为适应襄阳市财政管理的需要,确保襄阳市财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襄阳市财政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给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管理办公室(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在襄阳市行政辖区内行使

一、委托事项与委托权限

1.监督检查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2.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

3.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61030日起至20311030日止

三、委托方的权力义务

1.指导、监督受委托人的行政执法行为

2.提供与委托执法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四、受委托方的权力义务

1.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2.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受委托机关承担。

3.受委托方应按法律法规要求,依程序、按委托权限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方应按季度将办理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适用一般程序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方在案件办结后日内应将行政处理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报委托机关备案发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受委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请示汇报,由委托方决定办理机关。

五、法律责任

1.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执法执收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襄阳市财政收入。受委托执法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费和行政赔偿费用依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2.受委托机关越权执法,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

六、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导致委托方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执行(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并将委托书社会公告。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