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襄阳市政府采购“大代理”合作新模式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襄阳市政府采购“大代理”合作新模式改革工作方案
2024年7月30日
附件
襄阳市政府采购“大代理”合作新模式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我市政府采购环境,引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走专业化道路,加强在需求调查、文件编制、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为采购人提供全流程、高质量代理服务,开创“大代理”合作新模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角色作用,通过引导代理机构提升业务能力,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全程化政府采购服务,持续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
二、工作目标
聚焦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改革创新,从政府采购活动全生命周期出发,建立政府采购“大代理”合作新模式,引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升综合服务水平,用高水准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确保代理服务与采购人的采购活动保持有效协同,规范、高效、合理的实现采购目标,并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以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为抓手,以提高政府采购绩效为核心,前瞻性地考虑采购活动中的各种影响因素,从采购需求管理、采购计划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风险管理四个方面延伸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规范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的开展。
(一)采购需求管理
1.采购需求调查。应当开展需求调查或者采购人要求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结合项目实际,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协助开展需求调查。
2.采购需求编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采购人可以自行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承担主体责任。采购需求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3.采购需求审查。采购人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采购需求审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二)采购计划管理
1.采购计划编制。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时间安排、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措施,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协助编制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将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2.采购文件编制。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当严格依据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高效编制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文件。相关文件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功能等关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采购计划实施。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确保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澄清与修改、接收响应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组织评审(谈判、询价、磋商)等环节合法、公平、高效开展。
(三)采购合同管理
1.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要素应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对合同要素进行审核。
2.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采购人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3.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归档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四)采购风险管理
1.内控制度建设。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协助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2.风险审查机制。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活动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开展风险审查工作,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是否确保充分竞争;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3.采购争议处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质疑投诉问题,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答复质疑事项,做好采购争议的化解工作,并积极配合市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工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
四、工作任务
政府采购“大代理”合作新模式改革工作适用于市直预算单位的分散采购项目。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按照“试点先行、总结提升、全面铺开”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改革任务。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试点先行
对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摸底调研,做好对政府采购“大代理”合作新模式的宣传讲解,在征求代理机构意愿的基础上,征集一批具有改革创新能力的代理机构,按照“大代理”合作新模式的要求进行能力提升和业务升级,建立一套完整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并在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应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大代理”座谈会的市直预算单位、代理机构。完成时限:9月20日)
(二)第二阶段:总结提升
对政府采购“大代理”合作新模式的试点项目进行总结,综合评价试点项目的采购程序、采购效率、采购质效等因素,深入分析新模式在执行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充分听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优化相关政策措施,形成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工作模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大代理”座谈会的市直预算单位、代理机构。完成时限:10月25日)
(三)第三阶段:全面铺开
加大对“大代理”合作新模式和优秀试点项目的宣传,引导广大代理机构提升业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复制新模式;引导采购人在采购项目中推广新模式,不断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效,推动政府采购“大代理”合作新模式在我市全面铺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相关代理机构。完成时限:11月30日)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政府采购“大代理”合作新模式改革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市直各预算单位和各相关代理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攻坚克难,及时沟通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矛盾问题,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改革路径。
(二)压实主体责任
各采购人要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好“谁采购、谁负责”工作要求,借助“大代理”合作新模式改革契机,进一步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持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三)明确权责关系
在政府采购“大代理”合作新模式中,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强化督办落实
结合工作进度,市财政局将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把握工作进度,并对工作中的难点、堵点进行督办,确保政府采购“大代理”合作新模式改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