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学校安保服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御林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路环球金融城2幢2单元1501号
被投诉人:襄阳市第五中学,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66号,襄阳市高新区新城路9号2幢401房
相关供应商1: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建荣村广电·兰亭荣荟(建荣村“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K1地块)第18栋9层1号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了湖北御林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学校安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BGL-DL24-37)的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于2024年8月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1.中标单位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79人,营业收入为13944.6275万元,营业收入与从业人员严重不匹配,涉嫌造假;经我司在湖北政府采购网查询,中标单位近三个月(今年6月至8月)参与其他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固定资产都不一致,更进一步证明了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的嫌疑。
2.该项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完成类似项目业绩,并不是指正在进行的业绩项目证明,我司要求重新查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项目业绩是否按要求提供。
投诉请求:查实中标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及其投标文件是否提供了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该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在表述上虽略有差异,但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即成交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企业划型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从业人员79人,营业收入13944万元,资产总额725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现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明确规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300人,资产总额Z≥120000万元为大型企业;从业人员100≤X<300人,资产总额8000≤Z<120000万元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X<100人,资产总额100≤Z<8000万元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X<10人,资产总额Z<100万元为微型企业。该标准“说明”中明确规定:“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按照上述划分标准,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应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距该行业大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另外,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综上,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规定要求。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第二(三)条关于“详细评审”中“类似业绩”要求: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日起前推36个月)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必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文件(提供清晰可辨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未提供的不得分。经审查,该项目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依法评审,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该项目类似业绩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要求。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阳市财政局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