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智慧学生综合服务平台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智慧翰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2号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16-18、21-23、25号楼17栋8层13号-2
被投诉人: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东街66号,襄阳市高新区内环路卧龙大道派客国际(襄轴家园)写字楼 A-1栋 10层
相关供应商1: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天元西路59号南京科亚科技创业园一号楼10、11、12层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了武汉智慧翰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智慧学生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编号:ZB01XY-202407-ZCHW0914)的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于2024年7月2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1.项目采购属性不合理,定制软件属于服务采购,非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应当由政府采购部门执行。
2.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没有对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标准第3条评分标准的“技术部分”的“现场演示”方式临时通知更改演示方式,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对于投标演示变更未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告说明,且现场演示与网上投标演示有冲突。本项目招标程序不合规,不合法。
3.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分法得分80.95分不合理。
投诉请求:判定本次招标无效。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明确规定:项目属性为货物。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和“功能参数”中明确规定,配套具有学工系统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材料、配套具有一站式自助打印服务平台系统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材料、配套具有安全教育系统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材料等,提供厂家确认的并加盖公章的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证书等)。这些均属于成熟的信息化设备产品。
该项目既有成熟的信息化设备产品,也有系统对接的研发服务,采购人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将磋商文件项目属性确定为货物,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货物”类“应用软件”(编码A08060303),“说明”中包括通用应用软件(管理软件、多媒体软件、网络通讯软件等),行业应用软件(政务软件、医疗行业软件、教育行业软件等)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标准”第三(3)条中关于“现场演示”规定,演示(供应商须在现场使用所投型号真实产品进行演示,PPT、视频等演示不得分);演示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超时不得分;演示设备:供应商需自带演示设备。该项目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数据汇聚平台”实施采购的。项目评审通过电子数据汇聚平台进行网上评审,其演示环节,供应商可以自带电脑在评审现场演示,也可以通过该电子数据汇聚平台远程会商面对面在公司现场网上演示,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该项目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依法进行评审,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国家软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符合磋商文件评审要求。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阳市财政局
2024年09月02日